协会章程
北京市徒步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徒步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为:Beijing Walking Association,缩写BWA。
第二条 协会由北京市的有志于徒步运动事业发展的个人和相关机构及徒步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要求,联系和组织徒步爱好者,开展各项徒步活动,促进群众性徒步运动及相关运动发展;建立适合的徒步线路,方便会员及广大群众开展徒步活动,鼓励市民参与运动,增强身体素质,促进全民健身;加强协会的国内外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对外交流,促进协会功能多元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体育局。
第五条 协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6号珍贝大厦506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推动我市徒步运动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会员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加强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发展群众性徒步运动,培育群众性徒步运动组织;
(三)宣传和推动我市群众性徒步运动的开展,对徒步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四)组织举办各类徒步活动及科普培训,普及徒步运动知识,鼓励并组织会员参加北京市各类徒步活动及相关比赛;
(五)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兄弟省市徒步运动组织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徒步运动健身、徒步运动技术和理论等方面的研究,编辑出版徒步运动方面的教材和专业刊物;
(七)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协会义务。
(五)单位会员条件:
1、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集体入会;
2、推荐出单位会员负责人;
3、确定其单位会员名称;
4、愿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
(六)个人会员条件:
1、本市常住居民;
2、能坚持徒步运动等体育锻炼;
3、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4、愿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超过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决定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审议理事的变更工作,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徒步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协会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
(六)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